为选拔优秀拔尖创新人才,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多元招生制度,优化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优秀应届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是指面向本校和外校选拔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第二条 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的学院在相关一级学科内选拔直博生。
第三条 每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规划,确定指标和专业。
第四条 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一名直博生,招生名额列入所在培养单位年度招生总指标。
第五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素质优先,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志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七条 大学历年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专业排名名列前茅,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突出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本科期间曾从事过科技活动,获奖或表现突出。
第八条 原则上,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CET-6≥430 或 IELTS≥6.0 或 TOEFL≥90。
第九条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条 符合学校和学院相关选拔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一条 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直博生招生工作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与当年度推荐免试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选拔条件且有意攻读博士学位的本科生按照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具体选拔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一)《河北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二)《专家推荐书》(一式两份,推荐人须是2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推荐书须由推荐人密封并在封口处签字)、本科阶段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获奖证书、以及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者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凡属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公布可参加选拔的申请人名单。
第十五条 学院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统一组织以博士生导师和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小组至少由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并以招生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主。考核方式由学院自行确定,可采取面试或者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等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及考核结果进行讨论,择优选拔,确定初步推荐录取名单及推荐顺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初步推荐录取名单,确定拟录取名单,研究生学院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培养过程
第十八条 直博生的学制(含硕士阶段及博士阶段课程学习时间)为5年。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直博生在入学后适用博士研究生的管理规章制度,享受博士研究生同等待遇,履行博士研究生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直博生培养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备博士生阶段,时间为2年,第二阶段为博士生阶段,时间为3年。直博生必须在前2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满足规定学分;入学第3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直博生中期考核,并完成开题报告。学院组成考核小组,对直博生的创新能力、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外语水平进行测评,对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是否具有进一步培养的潜力及科研预期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在直博培养阶段(入学3年内),学生如因下列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由导师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认真考察后确属不能完成博士学业者,应及时终止该研究生的博士培养工作,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将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1. 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2. 导师认为其未能较好地进行论文研究工作或不能正常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3. 中期考核未通过;
4. 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
其中,中期考核未通过的,参考《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分流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博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未通过;
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
3.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
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及以上成绩;
5.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6.体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直博生可享受推免生专项奖学金,参照《河北大学招收学术学位推免生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专项奖学金单列,不影响国家与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的直博生,可申请学校师资博士后,达到相应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师资博士后进站条件后,可进入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但原则上不可进入同一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师资博士后按期出站并经学校选聘考核合格的,可留校任教(参见《河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直博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及直博生培养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不能接收直博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如遇与国家和教育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教育部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