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学习宣传与贯彻《学位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精心部署,结合学校整体计划制定学习计划。要综合运用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专家培训等多种形式,面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群体,分类组织开展深入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要综合运用传播媒介,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渠道宣传《学位法》的重要性和意义,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师生对《学位法》的知晓度和关注度。
二、做好实施准备
(一)全面梳理规章制度。
各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废改立留”,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明确修订文件日程安排表,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工作。
(二)强化学位授予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章程,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各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优化本单位学科专业布局。要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学位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细化和完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查自纠。帮助学生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树立依法获取学位的观念,完善复核机制,确保救济顺畅。
三、落实主体责任
各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日程安排组织学习和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梳理《学位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思路,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25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学位办。
联系人:宋洁(主楼406)
联系电话:0312-5971130 邮箱:hdxwgl@163.com
河北大学学位办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