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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08-27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21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621


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奖学金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等部委《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学生申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直博生为5年)。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下达,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单位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各基层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应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前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同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评审程序:

(一)有意愿并符合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经过初审,确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获奖名单;

(三)各基层单位硕士研究生获奖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妥善保管好评审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评审程序:

(一)有意愿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博士研究生申请材料,并对科研成果进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基层单位博士研究生初审合格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产生博士研究生获奖名单;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将博士研究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妥善保管好评审材料。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的汇总工作,提出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相应评审部门提出申诉,评审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果发现评奖学年曾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荣誉,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奖额。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