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25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6月28日
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及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和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要全面审核学生的受助资格,发放过程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硕士研究生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直博生为5年)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采用分月发放方式,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7、8月份停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第七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每月审核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核实无误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完成发放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及发放部门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如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学校将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实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暂行办法》(校研字〔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