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9〕2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健全河北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设置助研岗位,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19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我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力量,实施研究生助研制度,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通知》(冀财教〔2013〕158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健全河北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设置助研岗位,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具备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心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三条 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所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不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协调机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协调机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助研人员的聘用工作。日常管理由设岗导师负责。
第四章 岗位设置和待遇
第六条 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各单位于每年3月和9月份将下学期岗位设置计划报研究生学院(《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一))备案后,可进行遴选工作。岗位设置需体现导师的主导地位,对有能力提供助研岗位的导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要给予合理的政策上的支持。
第七条 岗位设置、待遇:
(一)研究生助研是研究生承担项目负责人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二)研究生助研的津贴由设岗导师承担,每年按10个月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最低标准为:
1. 硕士研究生助研标准:最低为300元每生每月。
2. 博士研究生助研标准:最低为500元每生每月。
(三)助研津贴由设岗导师负责发放,设岗导师所在学院负监督职责。
第五章 聘用程序、解聘程序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助研工作的研究生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报名。
(二)受聘研究生需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由所在学院批复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核;审批表一份交由研究生院,一份交由用人单位,学生本人保留一份。
(三)导师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合同期满可续聘。
第九条 解聘程序:
(一)设岗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和贡献,增加、减少或停发津贴。导师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结果报所在学院备案。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研究生要求不再承担助研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三)解除聘用合同后,研究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用人单位须在与研究生解除聘用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研究生从某岗位被解聘后,可以继续应聘其它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学院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申请表.doc
附件二: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审批表.doc
附件三:河北大学研究生助研管理办法适用学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