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开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主要是目录外二级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增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
1.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2.从优化整体学科结构、提高学科综合实力、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大局出发,科学论证,避免设置的随意性。
3.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注重规定性和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二、设置层次
1.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术一级学科,可自主增设目录外学术二级学科硕士点。
2.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术一级学科,可自主增设目录外学术二级学科博士点。
三、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5.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四、设置类别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本次自主设置工作包括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交叉学科两个类别。
1.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学科是指依据二级学科目录以外的学科专业。不分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专业不包括在内。
2.增设交叉学科:拟设的交叉学科应为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不少于3个,不超过5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工作安排
自主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自设交叉学科都需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10月18日前,学院提出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完成《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附件一)。
2.10月22日前,聘请7名以上(含7名)外单位同行专家(必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进行评议,完成《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附件二)。
3.10月22日—25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表决通过后将材料报送到学校。
4.11月3日前,学校将讨论通过的论证方案和专家评议意见表提交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5.12月中旬,根据公示结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
6.12月31日前,学校将有关材料上传至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六、材料报送
学科代码命名规则: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更名二级学科规则同上。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请根据我校现有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代码确定顺序号。
1.纸质材料:《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一份、《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2.电子文档:《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word文档和PDF文档各一份)、《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word文档和PDF文档各一份)。
以上材料请于10月28日前交研究生院(纸质材料交到逸夫楼214,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188997809@qq.com)。
附件一: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zip
附件二: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zip
附件三:国家相关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