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发挥研究生导师在教学科研中的骨干作用,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24〕31号)、《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河北大学研究生生导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小组,组织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及要求
(一)博士生导师
1.担任博士生导师满五年,即2020年及以前聘任(含退休返聘人员、校外博导)的博士生导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周期考核。
2.担任博士生导师满三年,即2021年—2022年期间聘任(含校外博导)的博士生导师,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
3. 按学校规定招收最后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不参加考核。
(二)硕士生导师
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硕士生导师考核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考核结果于11月11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各研究所培养单位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4号)《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24〕31号)中的相关要求,对博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科研成果等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考核意见。
周期考核标准:博士生指导教师近5年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须满足选聘基本条件第八条中的任意两项。
中期考核标准:博士生指导教师近5年的教学与科研情况,须满足选聘基本条件第八条中的任意一项。
本次考核教学科研成果的时间范围为:2020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四、具体安排
1. 2025年10月15日—10月23日
参加考核的博士生导师填写《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交所在学院(中心)。
2. 2025年10月24日—10月31日
学院(中心)考核小组审查本单位博士生导师的考核登记表及佐证材料,并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博士生导师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论文著作情况、科研教学获奖情况、指导研究生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盖章,并将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 2025年11月1日—11月10日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对学院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 2025年11月11日—11月20日
研究生院统计、汇总审核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招生和指导研究生的依据。
六、注意事项
1.无故不参加周期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河北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格。
2.考核使用的科研成果须为要求时间段内获得的。其中参加周期考核的博士生导师科研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须为河北大学且本人为主持人,论文著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河北大学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教学科研获奖按照级别要求的有效名次填写。
3.凡在材料填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4.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在公布考核结果起一周之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七、材料报送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导师考核情况汇总表(纸质版、院长签字盖章,电子版发送至1670635498@qq.com;
2.参加考核人员每人一套填有本单位考核意见的纸质《河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所列成果符合《河北大学高水平研究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不提供佐证材料,其余成果均需提供佐证材料。
联系人:李柏佑,联系电话:5971132
河北大学研究生院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