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24〕31号)《河北大学选聘副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暂行办法》(校政字〔2026〕7号)《河北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校党字〔2018〕1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聘要求
1.硕士生导师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开展岗位选聘;博士生导师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开展岗位选聘。
2.硕士生导师岗位选聘标准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导师岗位选聘标准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24〕31号)《河北大学选聘副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暂行办法》(校政字〔2026〕7号)文件执行。
3.各培养单位按照选聘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科研成果等级以及师德师风和学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取消本次导师选聘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研究生导师。
二、审核程序和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程序和要求
1.个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按要求向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河北大学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支撑证明材料,并按要求装订。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1)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审核意见,对照博士生导师选聘要求,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出具详细审核意见。中层党组织要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进行重点审核。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研究水平、学术潜力、学术成果、研究生指导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结论。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在4月24日前向研究生院(主楼412办公室)报送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河北大学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教学科研情况审核摘录表》《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河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人员汇总表》及佐证材料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
3.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学校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通过学校复审、符合选聘条件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推荐。
5.校内公示
通过学校学术委员审议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在学校内主管部门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进入学校最终审定阶段。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026年新增博士生导师的人选。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程序和要求
1.个人申请
拟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布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文件的要求,向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1)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照本单位硕士生导师选聘要求,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出具详细审核意见。中层党组织要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进行重点审核。
(2)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院内公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申请人进行审议并表决,在5月10日前将《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基本信息汇总表》《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基本信息汇总表》《河北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表决决议书》,纸质版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主楼412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研究生院邮箱:hdyjsy@hbu.edu.cn,逾期不再处理。
三、有关政策说明
(一)申请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计算年龄、工龄、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员近五年成果,是指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成果。
(三)《河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实施细则》(校政字〔2024〕31号)中的教学与科研高端成果以《河北大学高水平业绩成果奖励办法》(校党字〔2026〕3号)为依据。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导师选聘时间进度安排。时间进度安排须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联系人:李柏佑,联系电话:5971132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6年3月20日